放射性運輸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有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資質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資質許可擅自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shù)模?BR> 。ǘ┦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shù)模?BR> 。ㄈ┏劫Y質許可事項,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shù)模?BR> (四)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單位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未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中,由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駕駛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的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在許可證件上注銷相應的許可范圍:
。ㄒ唬┪赐侗N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ǘ┩侗5奈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xù)投保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已不具備許可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在許可證件上注銷相應的許可范圍!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有違規(guī)情形,且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部門、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者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處罰情形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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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條:放射性物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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